绿色电力消费合作组织章程

2017-06-28 15:37 管理员 次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绿色电力消费合作组织(以下简称“合作组织”)。

第二条   合作组织性质:由致力于推动绿色电力消费的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第三方机构等自愿联合建立的自愿性合作组织,为非盈利组织。

第三条   合作组织的宗旨:按照“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整合产业资源和社会资源,共同倡导和宣传绿色电力消费;建立绿色电力消费评价和标识体系,提升绿色电力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力;持续开展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及措施研究,为落实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绿色电力证书等相关国家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早日实现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高比例应用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合作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组织绿色电力生产、销售、消费等相关方及相关机构共同开展促进绿色电力消费相关工作。

第六条   倡导成员开发、使用绿色电力,通过新闻媒体、大型活动等开展绿色电力消费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支持绿色电力消费的氛围。

第七条   建立企业、产品、服务、活动等绿色电力消费水平评价体系。制定企业、产品、服务及活动绿色电力消费水平评价标准,推动实施绿色电力消费水平认证。

第八条   建立绿色电力消费标识制度。对绿色电力消费评价活动进行监督,向符合标准要求的绿色电力消费主体发放标识,并监督绿色电力消费标识的使用。

第九条   建立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对获得绿色电力消费标识的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发布,发布绿色电力交易相关信息。

第十条   持续开展促进绿色电力消费的政策及措施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建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设置为: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专业工作组,并由各界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导、监督合作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成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合作组织重大事务。成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半数以上的单位同意方可通过。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决定合作组织运行方针,审议、批准和修订合作组织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合作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五)    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合作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    审议合作组织基本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    审议合作组织年度工作报告;

(四)    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并向成员大会报告;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筹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七)    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半数以上的理事单位同意方可通过。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两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临时召开会议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由合作组织秘书处提名、成员单位自愿申请,成员代表大会投票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合作组织发起单位推荐人选,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任期2年。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检查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负责签署合作组织有关重要文件。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开展需要设置标准制修订、政策研究、宣传推广等工作推进小组。

第十八条        秘书处是合作组织常设机构,秘书处负责合作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由理事会推举产生。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    负责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会议的筹备和召开,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合作组织的各项工作;

(二)    代表合作组织行使对外职权,包括以合作组织名义搭建政府和行业交流平台、媒体宣传平台等;

(三)    负责组织并落实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和日常工作,对其标准的立项、制定、发布、执行与宣传等工作进行推进与监督。

(四)    负责受理加入合作组织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依据合作组织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提议除名违规会员及受理会员退出的申请;

(五)    负责监督绿色电力消费相关认证工作实施;

(六)    绿色电力消费标识发放及标识使用单位信息收集和管理,并监督标识的使用;

(七)    组织实施合作组织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理事共同推举,由来相关自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相关研究机构、电力用户、绿色电力开发及销售企业及相关非盈利机构等的知名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是:

(一)    对合作组织发展方针、规划进行指导;

(二)    对相关标准制定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标准进行审查;

(三)    对绿色电力消费标识的授权、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    对合作组织工作进行监督;

(五)    倡导绿色电力消费,在各领域扩大绿色电力消费认证影响力等。

第二十条        根据发展需求,合作组织下设机构设置、撤消和工作任务由理事会确定。

 

第四章 成员

第二十一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志于倡导绿色电力消费,均可向合作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正式成员,享受合作组织成员权利,承担成员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合作组织发起单位自动成为合作组织首批正式成员。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加入合作组织的程序:

(一)    填写《绿色电力消费合作组织成员申请表》(见附件1),向秘书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二)    秘书处初审通过后,成为合作组织观察成员,享有除投票权、决策权以外的正式成员全力;

(三)    经秘书处提议,理事会同意后,成为合作组织正式成员。

第二十四条              合作组织成员的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合作组织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优先或优惠参加合作组织组织的各类活动与获得合作组织各类服务的权利;

(四)    退出合作组织的自由。

第二十五条              成员的义务

(一)    遵守合作组织章程,执行各项决议;

(二)    维护合作组织合法权益和形象;

(三)    积极参加合作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合作组织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              合作组织成员的更名、退出与除名

(一) 成员主体变更

(1)合作组织成员主体变更,需向秘书处提供书面变更声明,秘书处予以备案;

(2)合作组织成员可以申请主体变更,但此种变更必须无损于任何其他成员的利益及合作组织的计划实施和持续发展;
(3)变更后的成员主体继承原单位的相关权利义务和合作组织身份。

(二) 成员的退出

(1)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退出通知,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报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其成员资格;
(2)不履行成员义务的,两年不参加合作组织活动的成员,秘书处将通知劝其退出,十日内未书面回复退出通知的,经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成员资格;
(3)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退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向秘书处书面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资格。

(三) 成员的除名

 成员单位严重违反本合作组织章程,损害本合作组织利益或声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予以除名,并及时公布。

第五章 工作机制与内容

第二十七条              根据绿色电力消费推广需求,制定绿色电力消费推广宣传计划,并组织会议或利用行业展会等宣传平台宣传、倡导绿色电力消费。

第二十八条              研究绿色电力消费评价方法,制定绿色电力消费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见附件2)。

第二十九条              推广绿色电力消费机构、产品、服务、活动等绿色电力消费水平评价和认证工作。

第三十条        监督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资质及能力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绿色电力消费评价和认证工作,对绿色电力消费认证过程中的投诉和意见进行协调和反馈。

第三十一条              对绿色电力消费标识进行发放和管理(绿色电力消费标识管理办法见附件3),对绿色电力消费标识使用者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协助绿色电力消费标识使用者开展宣传、推广工作,推动绿色电力消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合作组织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    合作组织成员自筹经费;

(二)    合作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    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四)    企业缴纳的绿色电力消费标识使用费用;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合作组织经费主要用于合作组织的会议、交流等公共费用等支出。

第三十五条              合作组织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合作组织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任何在合作组织内或由合作组织讨论的内容仅在成员内部是公开的。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合作组织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八条              知识产权:任何成员不得因参加合作组织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合作组织或其他成员关于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或该成员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未经其他成员的明示书面许可,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公开方式使用其他成员的名称,但是任何成员均可以披露和公开其在合作组织的成员身份,并且合作组织也可以披露和公开任何成员的成员身份,除非该成员以书面形式明示请求合作组织不披露或公开其在合作组织的成员身份。

第四十条        任何成员在没有得到其他成员或合作组织的书面授权时,都没有权利代表其他成员或合作组织签订协议或承担义务。成员不应承担由其他成员或合作组织的未授权行为带来的责任、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成员代表大会。